642菲尔。 308 第二师 [ G.R. 2010年8月11日第172880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愿人,诉宿务印刷和包装公司,受访者。 DECISION PERALTA, J.:这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提出的复审请求书[1],旨在废止上诉法院 2006 年 3 月 3 日的修订裁决 [2](加利福尼亚州)。 ) 在 CA-GR SP 编号 71017。如记录所示,事实如下: 2002 年 1 月 29 日,宿务印刷和包装公司 (CEPRI) 向宿务地区审判法院 (RTC) 提交了康复申请[3]市,分公司 11.[4] 2002 年 2 月 11 日,RTC 发现请愿书的形式和内容都充分,发布了一项暂停令[5]:暂停执行针对 CEPRI、其担保人和担保人的所有索赔;任命 Sergio D. Lim, Jr. 先生为康复接管人,并将其保证金固定为 P100,000.00;指示 CEPRI 连续两 (2) 周在菲律宾一般发行的报纸上每周发布一次上述命令;定于 2002 年 3 月 21 日对请愿书进行初步听证;并指示所有债权人和所有利害关系方(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在不迟于 3 月 21 日之前十 (10) 天向 CEPRI 提交并送达对请愿书的经过验证的评论或反对意见,并附上支持性宣誓书和文件, 2002 年,并通知他们,如果他们不这样做,将禁止他们参与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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