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菲尔。 121 第二师 [ G.R.不。 142535,2006 年 6 月 15 日] CARME CASPE,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SUSAN S. VASQUEZ,答辩人。 DECISION CORONA, J.:在根据《法院规则》第 65 条提出的调卷申请中,请愿人指控上诉法院在 1999 年 9 月 14 日作出决议[1] 时严重滥用自由裁量权,其内容如下:对于被告 - 上诉人[2] 未能在监管期内支付必要的案卷和其他合法费用,他们的上诉将根据第 2 条被驳回。 1 (c),第 50 条,关于 Sec。 4、1997年民事诉讼规则第41条。事实如下。呈请人是第 1 号民事案件的被告人之一。 96-087,[3] 分配给帕拉纳克地区审判法院 (RTC) 258 分庭。 1999 年 2 月 19 日,Raul E. de Leon 法官作出了有利于原告(现为私人被告人 Susan Vasquez)和反对请愿人的决定[4]。因此,考虑到前提,特此作出判决,命令被告 Carme Caspe 向原告 Susan Vasquez y Soriano 支付以下费用:代表她的医疗费用的 Php67,234.59; 200,000 菲律宾比索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100,000 菲律宾比索的金额作为合理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5] 1999 年 3 月 17 日,请愿人的律师提交了上诉通知[6],但未支付诉讼费和其他合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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