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0菲尔。第477章不。 138526,2006 年 8 月 16 日] MARCELINO TAN,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约翰·吉伯森,被告。 D E C I S I O N CARPIO MORALES, J.:根据《法院规则》第 65 条,通过请求调回证明书受到了上诉法院 1998 年 8 月 14 日在 CA-G.R. 中的决议的攻击。 CV UDK No. 4347 宣布上诉人 Marcelino Tan 的上诉因未能在仲裁期内支付诉讼费和其他法律费用而被放弃,因此驳回了上诉。在此私人被告约翰·吉伯森 (Giberson) 向宿雾地区审判法院 (RTC) 对配偶 Marcelino 和 Dorothy Tan 以及配偶 James 和 Teresita Tan 提起的关于收取租金、replevin 和损害赔偿的诉讼中,第 22 分部说法院于 1997 年 3 月 25 日作出有利于 Giberson 的判决,判决书如下:因此,法院为原告 [Giberson] 作出裁决。特此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三百六十一千五百三十二比索(P361,532.00),外加从提起本诉讼之日起每年 6% 的利息,直至全部付清;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三万比索(P30,000.00)的律师费概念;进一步责令被告退回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的清障车,否则他们应对原告承担200万比索(P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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