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9菲尔。第377章不。 155488,2006 年 12 月 6 日] ERLINDA R. VELAYO-FONG,请愿人,VS。配偶 RAYMOND 和 MARIA HEDY VELAYO,受访者。判决 AUSTRIA-MARTINEZ, J.: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5 条,向法院提出复审请求,寻求撤销上诉法院 (CA) 2002 年 5 月 14 日的判决[1]在 CA-GR CV 第 54434 号,确认了奎松市 (RTC) 地区审判法院第 105 分庭在第 Q-93-17133 号民事案件中的裁决;以及 2002 年 10 月 1 日的 CA 决议[2],驳回了请愿人的复议动议。本案的诉讼前因及事实背景如下: 1993年8月9日,雷蒙德·维拉约(Raymond)及其妻子玛丽亚·海蒂·维拉约(Maria Hedy Velayo)(被诉人)提出对Erlinda的初步扣押请求,要求赔偿金额和损害赔偿金。 R. Velayo-Fong(请愿人)、Rodolfo R. Velayo, Jr. (Rodolfo Jr.) 和 Roberto R. Velayo (Roberto)。[3]雷蒙德是请愿人和她的共同被告的同父异母兄弟。在他们的诉状中,受访者声称,请愿人是美国夏威夷檀香山阿拉莫阿纳大道 1860 号的居民,她的共同被告是菲律宾居民,他们的共同父亲 Rodolfo Velayo, Sr. (Rodolfo Sr.) 和请愿人已向国家调查局 (NBI) 提出对 Raymond 的投诉,指控 Raymond 犯有 estafa 和绑架未成年人的罪行;该请愿人和她的共同被告还要求将被申请人列入移民和驱逐出境局(BID)的暂缓离境名单,该名单已获准,从而阻止他们离开该国并导致被申请人取消出国旅行,以及导致所有被调查者的商业交易和运营因损害和偏见而瘫痪;该请愿人及其共同被告还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提交了一份请愿书,案件编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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