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4菲尔。 614 第一师 [ G.R.第 127469 号,2004 年 1 月 15 日] 菲律宾银行公司,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LEONILO MARCOS,被告。判决 CARPIO, J.:我们面前的案件是对 CA-G.R. 上诉法院判决 [1] 的复审的请愿书。 CV No. 34382 日期为 1996 年 12 月 10 日,修改了拉古纳比南地区辅助法院第四司法区地区审判法院在题为“Leonilo Marcos v. Philippine Banking Corporation”的民事案件编号 B-3148 中的决定[2]。先前的事实 1989 年 8 月 30 日,Leonilo Marcos(“Marcos”)向初审法院提交了针对申请人菲律宾银行公司(“BANK”)[4] 的赔偿金额索赔[3]。 Marcos 声称,在 1982 年的某个时候,银行通过 Florencio B. Pagsaligan(“Pagsaligan”),该银行的一名官员和 Marcos 的密友,说服他将钱存入银行。 Marcos 屈服于 Pagsaligan 的劝说,并声称他曾两次在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第一次是在 1982 年 3 月 11 日,P664,897.67。银行为本次定期存款开具了635734号收据。 1982 年 3 月 12 日,Marcos 声称他再次向银行存入了 P764,897.67 的定期存款。银行没有为这笔定期存款开具正式收据,但它通过 Pagsaligan 出具的信函证明确认了这笔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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