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贸易公司,Miguel L. Romero 和 EDCEL C. LAGMAN,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八部门和菲律宾银行公司,答辩人。[G.R. [第76276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2月15日
362菲尔。 490 第三师 [ G.R.第 76276 号,1999 年 2 月 15 日] 亚洲贸易公司,Miguel L. Romero 和 EDCEL C. LAGMAN,请愿人,VS.汉。上诉法院,八部门和菲律宾银行公司,答辩人。判决 PURISIMA, J.:请求复审 Certiorari 寻求推翻上诉法院 1986 年 9 月 17 日的决定 [1] 和 1986 年 10 月 14 日的命令,拒绝重新考虑上述决定的动议,在CA-GR SP No. 06882. 事实如下: 1983 年 11 月 25 日,菲律宾银行公司(Bank)对请愿人提出申诉,后来对其进行了修改,以收取 P2 的款项, 700,000.00 加上利息和律师费。在马卡蒂地区审判法院第 136 分庭作为第 5775 号民事案件备案,该诉状除其他外声称:“该诉讼的依据是请愿人于 1982 年 7 月 9 日签署的本票,其中包含以下条款和条件:“1.本票日期; 1982 年 7 月 9 日“2。到期日:1984 年 8 月 9 日”3。付款条件:本金每半年支付一次 利息每季度支付一次“4. 加速条款;在任何到期时未能支付任何分期付款或如果我/我们未能支付我/我们或我们任何人现在可能或我们任何人可能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在未来欠银行或任何其他债权人,无论是作为本金或作为担保人,那么本票据的全部本金,包括银行选择同意的所有其他金额,恕不另行通知或要求应立即到期且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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