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菲尔。 399 第一师[上午MTJ-98-1161 号,1999 年 8 月 17 日] HONESTO RICOLCOL,原告,VS。 RUBY BITHAO CAMARISTA 法官,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KAPUNAN, J.:1996 年 10 月 25 日,原告 Honesto Ricolcol 向法院管理员办公室 (OCA,为简洁起见) 提交了一封控告被告 Ma 的信函。 Ruby Bithao-Camarista,马尼拉大都会审判法院 (MTC) 第 1 分庭的主审法官,未能在九十 (90) 天的监管期内解决申诉人发出执行令的请愿书。原告声称他是第 151702 号民事案件的原告,题为“Honesto Ricolcol vs. Lourdes and Rodolfo dela Rama”。根据 P.D. 的规定。 1508 年(Katarungang Pambarangay 法),在上述案件中双方达成和解。在上述和解中,被告(配偶德拉拉玛)同意支付原告截至 1996 年 5 月 17 日的未付租金;并且,在违约的情况下,他们将腾出标的房屋。和解成为最终和可执行的,但被告拒绝支付逾期租金和/或腾出房屋。因此,投诉人提出上述发出执行令的呈请。 1996 年 6 月 27 日,申诉人提出了一项关于提前签发执行令的动议。被告法官没有采取同样的行动。因此,1996 年 9 月 24 日,申诉人提出了第二次动议,要求签发执行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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