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菲尔。 664 二等分 [ G.R.第 126490 号,1998 年 3 月 31 日] ESTRELLA PALMARES,请愿人,VS。上诉法院和 M.B.贷款公司,受访者。判决 REGALADO, J.:如果一方以共同出票人的身份签署本票,并在主债务人拖欠贷款的情况下与主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则前者的这种承诺是否被视为是作为债务保险人的保证人,还是保证债务人偿付能力的担保人?根据 1990 年 3 月 13 日的期票,私人被告 M.B.贷款公司在 1990 年 5 月 12 日或之前向配偶 Osmeña 和 Merlyn Azarraga 以及请愿人 Estrella Palmares 提供了一笔贷款,金额为 P30,000.00,年利率为 6%,每年计算复利。自其日期起 30 天。 [1]在本票执行后四次,甚至在贷款到期后,请愿人和 Azarraga 配偶总共能够支付 P16,300.00,从而留下 P13,700.00 的余额。在 1991 年 9 月 26 日最后一次付款之后没有付款。[2]因此,基于请愿人在本票下的共同责任,被告公司对请愿人 Palmares 作为唯一的当事人-被告提出了申诉[3],但主要债务人被排除在外,据称是因为后者无力偿债。在她的反诉修正答复中,[4] 请愿人声称,在 1990 年 8 月的某个时候,贷款到期后,她立即提出与被告公司解决债务,但后者告诉她,他们将尝试从配偶 Azarraga 那里收取费用,并且她不必担心;已经支付了 P17,010 的部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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