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 VS。 AMER BARA-ACAL 法官,答辩人。[A.M. [编号SCC-95-2]
351菲尔。 604 EN BANC [ 上午第 SCC-95-2 号,1998 年 3 月 31 日]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 VS。法官 AMER BARA-ACAL,答辩人。每个 CURIAM 的决议:一封 1994 年 7 月 15 日由“关心的 Tawi-Tawi 公民”签名的信被发送到首席大法官 Andres Narvasa 的办公室,提请他注意据称法官 Amer Bara-acal 未能向他在塔威塔威邦高伊斯兰教法巡回法院的官方驻地。这封信由法院行政办公室 (OCA) 发送给三宝颜市第 13 分局 RTC 法官 Carlito Eisma 进行“谨慎调查”,以确定上述匿名投诉的真实性。 1994 年 10 月 28 日,Carlito Eisma 法官指示他的法律研究员 II,即三宝颜市 RTC 第 13 分公司的 Abu B. Talipan 进行谨慎的调查。后者向艾斯玛法官报告说,根据从几个人那里收到的信息,即:(1)伊斯兰教法巡回法院的速记员; (2) 二级参谋助理; (3) 书记官长; (四)省长;穆斯林事务办公室,答辩法官确实没有定期报告工作。速记员进一步说,从他 1994 年 6 月就职到 1994 年 11 月,巴拉-阿卡尔法官从未出现在他们的办公室。 1995 年 6 月 26 日,OCA 向被告站的法院书记员发出电报,要求提供其法院 1995 年 1 月至 5 月期间的裁决和决议的副本以及 1994 年至 1995 年初的法院日历。...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 VS。 AMER BARA-ACAL 法官,答辩人。[A.M. [编号SCC-95-2]pdf预览版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 VS。 AMER BARA-ACAL 法官,答辩人。[A.M. [编号SCC-95-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