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炼油公司(现称为“联合利华菲律宾 [PRC],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税务上诉法院和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G.R. 118794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6年05月08日
326菲尔。 680 第二师 [ G.R. No. 118794, May 08, 1996 ] 菲律宾炼油公司(现称为“联合利华菲律宾 [PRC], INC.”),请愿人,VS.上诉法院、税务上诉法院和内部收入专员,答辩人。 DECISION REGALADO, J.:这是对上诉法院 [1] 的裁决提出的上诉,申明了税务上诉法院的裁决,该裁决驳回了请愿人在总额为 P395 的几个账户中作为坏账扣除的请求,324.27,并对呈请人所谓的不足所得税义务征收 25% 的附加费和 20% 的年度拖欠利息。申请人菲律宾炼油公司 (PRC) 经答辩国国税局局长 (Commissioner) 评估支付 1985 年的亏空税 P1,892,584.00,计算如下: 亏空所得税 每次调查的净收入 P197,502,568.00 添加: 抵免坏账 P 713,070.93 利息支出 P2.666.545.49 P3.379.616.00 应纳税所得额 P200.882.184.00 应缴税款 P 70,298,764.00 减:已缴税款 P 69,115,899.00 缺陷所得税 P 1,182,865.2最大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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