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菲尔。 458 第三师[G.R.第 123354 号,1996 年 11 月 19 日] PHIL。综合劳工援助公司,请愿人,VS。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和 Leonora L. DAYAG,受访者。 R E S O L U T I O N FRANCISCO, J.:对她作为 DSWD[1] 社会工作者的收入不满意,Leonora Dayag[2] 向请愿人菲律宾综合劳工援助公司 (PHILAC) 申请在国外就业。 [3]在遵守海外就业要求后,[4] Dayag 在五个不同的场合支付了 P22,500 的安置费。然而,PHILAC 并未出具包含此类付款的完整收据,通知 Dayag 此类收据是“不必要的”,因为付款已记录在日志中。 [5] 1992 年 1 月 11 日,Dayag 与 PHILAC 签订雇佣合约[6],规定在香港担任家庭佣工/保姆,为期两年,月薪 3,200 港元,津贴每天 20 港元。 [7 ]她于 1992 年 5 月 7 日启程前往香港,并于翌日开始担任罗杰陈陈洪家的家庭佣工。上班的第七天,达雅格突然被洪先生的妻子叮嘱“收拾东西”,马上“离开”。她因所提供的服务而获得港币 750 元。 [8]回国后,达雅格向菲律宾海外就业局(POEA)投诉非法解雇、非法索取收据和支付76,000港元(工资和津贴)的合同未到期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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