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EDITHA SARMIENTO 和 NENITA RAMOS(已故),被告,EDITHA SARMIENTO,被告-上诉人。[CA-G.R.信用证号35212]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7日
第十三师 [CA-G.R.信用证号35212,2014 年 3 月 2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EDITHA SARMIENTO 和 NENITA RAMOS(已故),被告,EDITHA SARMIENTO,被告-上诉人。判决 DIMAAMPAO, J.:在我们面前驳斥的是 2011 年 10 月 10 日地区审判法院,第四司法区,卡拉潘市,东民都洛,第 40 分庭的判决[1],通过伪造公开文件,在 C-04-7664 号刑事案件中,其法洛内容如下:“据此,认定本案被告人 Editha Sarmiento y Caguete 因直接参与可根据以下规定受到惩罚的罪行而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犯有罪行。第 315 条,同款。 2 (a) 和第 172 条,第。 (1) 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48 条和适用《无期徒刑法》,特此判处被告人四 (4) 个月和一 (1) 天逮捕市长至九日不等的有期徒刑(9) 监狱长的中期刑期,以及法律规定的所有附加处罚。如此命令。”[2] 在 2004 年 5 月 21 日的信息[3] 中,被告上诉人 Editha Sarmiento (SARMIENTO) 和同案被告 Nenita Ramos (Ramos) 因伪造公共文件而犯有 Estafa 罪,原告声明内容如下:“在 1998 年 2 月至 3 月期间,在菲律宾卡拉潘市,在阁下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密谋、勾结和互相帮助,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准备或导致准备“特别授权书”,更具体地描述为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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