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OGER MORCILLA,被告上诉人。[CA-G.R.信用证号25441]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6年08月25日
CA-G.R.信用证号25441 第十师 [ CA-G.R.信用证号25441,2006 年 8 月 2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OGER MORCILLA,原告上诉人。 TIJAM, J. 判决:这是来自阿尔拜塔巴科地区审判法院第 17 分庭 2001 年 3 月 26 日判决的上诉[1],刑事案件号 T-2783,裁定被告- 上诉人犯有杀人罪。事实如下:在 1996 年 11 月 29 日的信息 [3] 中,被告上诉人 Roger Morcilla 被指控犯有谋杀罪,据称犯下如下罪行:“于 1996 年 9 月 12 日或 1996 年 9 月 12 日在菲律宾阿尔拜的提维和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当时故意、非法和重罪,意图用扇子刀杀死、刺伤、袭击、攻击和伤害安东尼奥·博比尔斯,对他身体的重要部位进行打击,从而对他造成致命的伤害,直接导致他的死亡对其合法继承人的损害和偏见。违反法律的行为。”检方证人 Leonides Cruel [4] SPO4 Rosalio Fusana, Jr [5] Domingo Almonte [6] Nancy Bobiles [7] 和 Oscar Conde [8] 作证如下: 9 月晚上 10:00 左右1996 年 1 月 12 日,受害者安东尼奥·博比莱斯 (Antonio Bobiles) 正与奥斯卡·康德 (Conde) 和另外两名朋友在阿尔拜省提维市加霍的 LGR 3 Sisters Pub House 喝酒时,受害者决定外出小便,孔德紧随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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