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吉米埃斯特拉达,被告上诉人。[CA-G.R.信用证号01840]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9日
宿务市第 20 分区 [ CA-G.R.信用证号01840, June 09, 2014 ]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吉米·埃斯特拉达,原告上诉人。决定 QUIJANO-PADILLA, J.:在我们面前是上诉 [1] 对区域审判法院 2011 年 6 月 27 日的决定 [2],伊洛伊洛州 Barotac Viejo 的第 66 分庭,在此发现被告上诉人 Jimmy Estrada,在刑事案件第 98-699 号中犯有杀人罪,罪名无可置疑。 RTC 受到攻击的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写道:“因此,法院特此认定被告吉米·埃斯特拉达犯有杀人罪的合理怀疑,并据此判处被控八 (8) 年零一 ( 1) 监狱长的一天,最长十四 (14) 年零八 (8) 个月的监禁,连同法律规定的附加处罚;支付受害者 Gregorio Apitong P50,000 作为赔偿金的继承人,在破产的情况下不附加监禁,并支付费用。如此命令。”[3] 上诉人埃斯特拉达在一份信息 [4] 中被指控犯有杀人罪,其中写道:“1997 年 11 月 5 日左右,在菲律宾伊洛伊洛省圣迪奥尼西奥市,以及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人手持锋利的刀具(刀),蓄意和明确的杀人目的,没有任何正当理由或动机,在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袭击、攻击和刺伤一名 GREGORIO APITONG,然后用他提供的武器击中后者的前胸,导致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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