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JESSER Barrameda Y VILLACARLOS,被告-上诉人。[CA-G.R.铬。慧聪编号05803]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9日
特别第四师 [CA-G.R.铬。 HC No. 05803, May 29, 2014 ]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JESSER Barrameda Y VILLACARLOS,被告上诉人。托伦蒂诺 (TOLENTINO, AG, J.) 判决:在本次上诉中受到质疑的是 2012 年 6 月 30 日[1] 黎刹比南戈南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67 分庭的判决,该判决认定上诉人 Jesser Barrameda 犯有谋杀罪和双重罪企图谋杀。在日期为 2006 年 3 月 23 日的一份信息中,上诉人被控犯有谋杀和双重谋杀未遂罪,其中的指控部分指出:“在 2006 年 3 月 19 日左右,在菲律宾黎刹省安戈诺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使用自制霰弹枪(sumpak)意图杀人,当时和在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用上述枪支射击了一把ARJAY BARRAMEDA,四 (4) 岁的未成年人,击中后者的头部,从而对他造成致命的枪伤,直接导致他死亡,并且由于同一枪击的进一步结果,并为了同样的杀人意图,当时并且故意、非法和重罪地袭击了另外两 (2) 人,即 JONATHAN BARRAMEDA y VILLACARLOS 和 SEVA BAWAAN y BARRAMEDA,从而在他们身体的不同部位造成枪伤,从而开始对 tw o (2) 直接通过公开行为的谋杀罪名,但没有执行所有应因被告人自己的自发停止以外的原因导致两 (2) 项谋杀罪名的执行行为,即上述受害者所受的伤害并不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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