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ROLLY BARIK RACAL A.K.A “TATA”,被告上诉人。[CA-G.R.信用证号01704]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17日
宿务市特别第 20 赛区 [ CA-G.R.信用证号01704,2014 年 7 月 17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ROLLY BARIK RACAL A.K.A “TATA”,被告上诉人。决定 QUIJANO-PADILLA, J.:这是对 2011 年 1 月 7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的 2011 年 1 月 7 日判决[2] 的上诉[1],宿务市第 57 分庭在刑事案件编号 CBU-80274 中发现被告-上诉人 Rolly Barik Racal 又名“Tata”犯有非法持有危险药物罪,违反了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案(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案)第二条第 11 条。先前被指控的上诉人根据信息 [3] 被指控:宿务市的签名检察官 II 指控 ROLLY RACAL 又名“塔塔”违反了 Sec。 11 艺术。 RA 9165 的 II,作出如下承诺: 2007 年 6 月 7 日左右,下午 3 点 30 分左右,在菲律宾宿务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故意故意且未经法律授权,他/她当时并在那里拥有并控制以下物品: 一 (1) 个热封透明塑料袋,内含 0.01 克当地称为“涮锅”的白色结晶物质,之后进行的实验室检查对甲基苯丙胺盐酸盐的存在给出了阳性结果,一种危险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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