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第四师 [CA-G.R.信用证号35995,2014 年 11 月 26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VICENTE V. ORTEGA,被告上诉人。判决 GONZALES-SISON, M., J.:* 被告上诉人 Vicente B. Ortega(“上诉人”)就巴伦苏埃拉市地区审判法院(“RTC”)2013 年 8 月 14 日的判决[1]向本法院提出上诉,刑事案件第 389-V-06[2] 号的第 172 分庭,裁定上诉人犯有无可置疑的鲁莽轻率导致轻微身体伤害和鲁莽轻率导致财产损失的罪名。被诉裁决书处理:“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犯有轻率轻伤、轻率致轻伤财物罪的主犯,并判处被告人以下刑罚:1 ) 公开谴责鲁莽轻率导致轻微身体伤害; 2) 因鲁莽行事造成财产损失,处以 P183,875.00 元罚款。被告同样被命令向 Winston Carillo 支付 P13,645.80 披索的住院费用,P183,875.00 披索作为对原告 Winston Carillo 车辆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并为每位受害者支付 P5,000.00 披索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如此订购。”前因如下:在 2006 年 2 月 27 日的信息 [3] 中,上诉人被指控鲁莽轻率导致财产损失、不太严重的身体伤害和严重的身体伤害,也就是说:“在 10 月 23 日或前后, 2005年在巴伦苏埃拉市,在本院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人,当时是一辆丰田RAV-4车牌号的驾驶员和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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