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GEORGE M. MAUNAHAN,被告上诉人。[CA-G.R.铬。 [第35899号]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1日
第一师 [CA-G.R.铬。第 35899 号,2014 年 11 月 21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GEORGE M. MAUNAHAN,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布鲁塞尔,JR。 J.:在本次上诉中受到攻击的是判决[1],根据修订后的刑法 (RPC) 第 315 条第 1 (b) 段,在此判定被告上诉人 George M. Maunahan 因盗用 Estafa 罪名成立,并处置如下:“因此,被告 George Maunahan 被判犯有 estafa 罪,根据《经修订的刑法典》第 315 条第 1 (b) 款,涉及金额为 P104,666.30 的挪用公款。第 4103 号,经修正),因此被判处最低 2 年零 4 个月的监禁,最高 14 年零 1 天的临时监禁。他还被勒令返回东望洋家庭他挪用了 P104,666.30 的金额,并按照从 2000 年 5 月 5 日到付款之日计算的法定利率向他们支付利息。这是下令的。”[2] 私人投诉人 Leticia S. Mariano de Guia,退休法官,某时与被告-上诉人有交易1998 年 1 月,后者在八打雁的 Tanauan 向她出售了一块土地。根据经过验证的协议收据表,[3] 私人投诉人支付了 P50,000.00 的首付。从 1998 年 8 月 15 日至 2000 年 2 月 14 日,私人申诉人分期支付了 513,520 披索的额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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