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MARISSA M. DEL ROSARIO,被告上诉人。[CA-G.R. CR 号 34884]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9日
第十六师 [CA-G.R. CR 第 34884 号,2014 年 11 月 19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MARISSA M. DEL ROSARIO,被告上诉人。判决 ZALAMEDA, RV, J.:在我们面前是对拉斯皮纳斯市地区审判法院 255 分庭 2012 年 1 月 26 日判决 [2] 的上诉[1],[3] 裁定被告上诉人 Marissa M. Del罗萨里奥[4]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315 条第 1 款 (b) 项,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犯有 Estafa 罪,[5] 其决定性部分指出:“X xx 因此,在考虑的前提下,法院认定被告玛丽莎·德尔·罗萨里奥 (Marissa M. Del Rosario) 有罪,根据第 1 款 (b) 项,在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315 条第 1 款 (b) 项下犯有 Estafa 罪。因此,在适用《无期徒刑法》后,说被告被判处八 ( 8) 监狱市长年最低至十四 (14) 年八 (8) 个月的监禁时间,加上法律规定的附加处罚。此外,该被告被命令支付私人申诉人 Remus T. Taniegra, Jr. 115 万的金额和 755 比索 (Php115,755.00),相当于 300,000 日元,按实际损失计算。如此订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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