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G.R. CR.-H.C.不。 01368 第十五师 [ CA-G.R. CR.-H.C.不。 01368,2006 年 8 月 18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埃德温·马利西,被告上诉人。 REYES, JR., J., J. 判决:在我们面前是对 2001 年 10 月 8 日东民都洛省 Pinamalayan 地区审判法院 (RTC) 第 42 分庭在刑事案件 Nos. P-中的判决的上诉。 5765、P-5766、P-5767 和 P-5768(Rollo,第 20-24 页;74-78;记录,第 IV 卷,第 63-67 页),题为“菲律宾人民,原告,与. Edwin Malicsi, 被告”,其决定性部分如下:“因此,特此作出判决,认定被告 Edwin Malicsi 犯有四 (4) 项合格强奸罪,这是根据第 335 条定义和处罚的罪名。由 RA 修订的经修订的刑法典7659,死亡。因此,被告因每项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作为民事赔偿,被告被命令向私人原告支付 P300,000.00(每种情况下为 P75,000.00)和精神损害赔偿,支付 P200,000.00(每种情况下为 P50,000.00)。让本案的记录转交至尊最高法院,按照标准自动审查和判决。 (d) 第 3 条,与经修订的刑事诉讼规则第 10 条有关。如此订购。” (罗洛,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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