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共工程和其他目的拨款的法案[第 4241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5年08月23日
[ 1935 年 8 月 23 日第 4241 号法案 ] 一项为公共工程和其他目的拨款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第 1 节。以下款项,或可能需要的数额,特此从岛国财政部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以供公共工程署长处置,但须经公共工程部长批准,以及出于下文提及的目的,通信和下文规定的规定:参见印刷本第 31 卷公法第 39 至 94 页 SEC。 2. 本法规定的几项拨款的所有余额,除 (m) 款中的拨款外,在 12 月 31 日、1937 日仍未用完的,应归还到岛国国库中的普通基金。 ,此后不得用于支出,除非得到立法机关的拨款; (m) 款中的所有拨款余额在 12 月 31 日、1937 日未用完后,应归还给第 3592 号法案设立的“港口工程基金”,此后除上述法令规定外,不得用于支出。证券交易委员会。 3. (d)、(g)、(h)、(i)、(k)、(l) 和 (n) 段中拨出的款项应由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酌情分配,但在其他段落中拨出的款项应可供公共工程署署长即时支出。证券交易委员会。四、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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