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059 号法案,1933 年 3 月 1 日] 一项为公共工程和其他目的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特此从岛内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以下款项或可能需要的数额未经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批准并符合下文规定的未另行拨出的财政部,供公共工程总监使用428 至 480 秒。 2. 根据本法作出的若干拨款的所有余额,其目的地尚未由适当当局在 12 月 31 日、1933 日确定,以及所有未使用或未使用的拨款余额在 7 月 31 日首先,一千九百三十四,应归还到岛国国库中未分配的资金,此后除非立法机关拨款,否则不得用于支出。证券交易委员会。 3. (a)、(e)、(f)、(g)、(j)、(k)、(l)、(ll)、(q)、(s) 和 (u) 段中拨出的款项应由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酌情发布和分发;条件是不得从本法其他段落中的拨款中支出任何资金,这些资金不得从常规收入来源作为本财政年度的收入累积,并且只有在总督的批准和建议下为此,财政部长。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尽管现行法律有任何相反的规定,财政部长仍可授权支出本法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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