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4 年 12 月 6 日第 4180 号法案 ] 一项为公共工程和其他目的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特此从岛内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以下款项或可能需要的数额未经公共工程部长批准,未经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部长批准并遵守下文规定的未另行拨出的财政部,用于下文提及的目的:见印刷本第 30 卷公共法律页54 至 117 秒。 2. 本法规定的多项拨款的所有余额,除了 (d) 和 (g) 段中的拨款,其目的地尚未由适当当局在 12 月 31 日、1900 年和三十五,以及十二月三十一、一千九百三十六未用完的所有拨款余额,应归还到岛国国库中的未拨款资金,此后除非立法机关拨款,否则不得用于支出:但是,如果本法 (m) 款中的所有拨款余额尚未由适当当局在 12 月 31 日、1935 日和(m) 款在 12 月 31 日、1936 日仍未用完,应归还给第 3500 号法案设立的“港口工程基金”净额二,此后不得用于支出,除非该法案另有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d)、(g)、(h)、(i)、(k)、(l) 和 (n) 段中拨出的款项应由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酌情分配,但在其他段落中拨出的款项应可供公共工程署署长即时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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