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0 年 11 月 7 日第 3688 号法案 ] 一项保护为公共工程建设提供材料和劳动力的人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和其授权下颁布: 第 1 节. 与菲律宾群岛政府签订正式合同的任何个人、合伙企业或公司,以建造任何公共建筑,或任何公共工程的起诉和完成,或任何公共建筑或公共工程的维修,在开始此类工作之前,应要求执行通常的刑事保证金,并提供良好和足够的担保,并附加义务该承包商或其分包商应立即向所有为其提供劳动力和材料的人支付费用,以进行该合同规定的工作;任何个人、公司或法人在任何公共建筑或公共工程的建造或维修中提供了劳动力或材料,但尚未支付款项,则有权干预并成为任何诉讼的一方由菲律宾群岛政府在承包商的担保下提起,并在此类诉讼和判决中对其权利和索赔进行裁决,但以菲律宾群岛政府的索赔和判决的优先权为条件.如果担保人对上述债券的全部责任不足以支付全部的债权和要求,则在支付全部应付政府的款项后,剩余部分将按比例分配给上述参与人。如果菲律宾群岛政府在上述合同完成和最终结算后的六个月内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如果政府明确放弃就刑事保证金提起诉讼的权利,则供应承包商的个人或个人劳务和材料应在提出申请后,向其指导下进行该工作的部门提供宣誓书,证明他或他们已经为该工作的进行提供了劳力或材料,并且已支付未作出,提供上述合同和保证金的核证副本,他或他们应有权提起诉讼,并应并在此被授权以菲律宾群岛政府的名义提起诉讼在该合同将被执行和执行的地区的初审法院中,而不是在其他地方,为了他或他们的使用和利益,针对该承包商及其受托人并起诉至最终判决和执行:前提是,如果任何此类债权人就承包商的担保书提起诉讼,则在该合同完全履行并最终解决之前,该诉讼不得开始,并且应在上述合同的履行和最终结算后一年内开始,不得迟于:此外,如果债权人或债权人提起诉讼,则只能提起一项诉讼,任何债权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在上述合同项下的工作完成和最终结算后的一年内,不得迟于此类诉讼中提出索赔并成为该诉讼的当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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