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0 年 5 月 26 日第 541 号联邦法案] 一项规范授予公共工程建设或维修合同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 政府的所有分支机构、办事处和分支机构以及所有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被授权就公共工程的建设或维修进行承包和支付,应给予当国内投标人的最低出价不超过外国最低出价的 15% 时,将此类工程的合同授予菲律宾或美国承包商和国内实体的优先权:但是,前提是, ,以及菲律宾国防所需的沿海防御、军火库、营房、仓库、机库、登陆场、宿舍、医院和所有其他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允许外国投标。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为本法的目的,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菲律宾或美国承包商”一词是指任何菲律宾或美国公民习惯性地从事商业活动并从事一般建筑工程。 . “国内实体”一词是指根据菲律宾法律正式组织和注册的任何法人团体或商业公司,其资本的百分之七十五由菲律宾或美国公民或菲律宾公民拥有两国。 “国内投标人”一词是指任何菲律宾或美国承包商或国内实体,其为菲律宾政府和/或其本法第一节列举的任何工具投标任何公共工程或建筑或维修工程。...
一项规范授予公共工程建设或维修合同的法案。[第 541 号联邦法案]pdf预览版一项规范授予公共工程建设或维修合同的法案。[第 541 号联邦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