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船舶必须安装无线电设备的法案 登记、提供无线电设备的操作以及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 3396 号法案]
[ 1927 年 12 月 5 日第 3396 号法案 ] 菲律宾船舶必须安装无线电设备的法案 登记、提供无线电设备的操作以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任何在菲律宾登记的具有以下规定吨位的船舶从任何国家航行或试图航行都是非法的。菲律宾群岛港口没有配备高效的无线电发送和接收信息的设备。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菲律宾登记的总吨位在 350 吨或以上的船舶在沿海贸易中载客的船舶,除专门在河流、湖泊和海湾航行的船舶外,应配备无线电设备,能够在远洋地区发送和接收通信。距离不少于200海里:但净重200吨的船舶从一个港口到另一个港口定期航行超过15小时的,应包括在本节中。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每当邮政署长认为有必要时,鉴于主装置的安装条件,配备无线电的船舶还应配备独立于船舶主电力装置的辅助发电机,该发电机应使发送装置能够在至少四小时内,在至少两百英里的距离上,在白天和晚上发送消息。证券交易委员会。 4.无线电设备应由至少一名经邮政局许可的运营商负责。无线电设备、操作员或操作员(如果船东雇用一名以上)、对其值班时间的规定、信息的发送和接收,除非法律或国际协议规定,否则应受该船只的船长;并且该船长在不影响合同责任的情况下,任何疏忽执行本节有关设备、操作员和海上值班时间的规定的,应处以不超过 200 比索的罚款由他根据其他法律对其疏忽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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