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为救助菲律宾革命或战争的伤残人员、为此目的和其他目的拨款的法案。[第 2756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8年02月23日
[ 1918 年 2 月 23 日第 2756 号法案 ] 为救助菲律宾革命或战争伤残人员、为此目的和其他目的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就本法而言,菲律宾革命的无效者应为忠诚地战斗的人,在过去的革命或战争中为他的国家的事业勇敢而无私地,并在这些革命或战争中表现良好,由于在战争中受伤或染上永久性疾病而因任何职业、工作或就业而成为身体或精神上的残疾服务,并且没有足够的能力来养活自己和他的家人,并且已经向菲律宾立法机关第 8 号并发决议创建的联合委员会申请登记在残疾人记录中,该决议于 2 月 8 日通过,1917。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内政部长有责任根据上述立法机关联合委员会准备的该人的记录,决定某人是否属于本法所指的无效,以及该委员会及其几个小组委员会进行的调查,为此目的,一旦本法生效,所有申请登记在残疾人记录中的个人记录应转移到内政部长办公室.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任何被宣布为无效的申请人都有权获得退休金,该退休金应在每月月底按以下形式支付: 有妻子或子女抚养的人每月支付 15 比索;每月 10 比索发给那些没有养老金的人:但任何被裁定有权领取养老金的伤残者可以,如果他愿意,可以放弃养老金并进入本法规定设立的任何伤残之家:条件是,但是,内政部长可以酌情决定暂停或撤回养老金或其任何部分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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