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开发公司的法案。[第 2849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9年03月08日
[第 2849 号法案,1919 年 3 月 8 日] 一项创建国家开发公司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兹成立公司,称为国家开发公司,其主要办公室应为在马尼拉市,自本法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十年。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上述公司在不违反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应受公司法规定的约束,并应具有该法所述的一般权力和其他必要的权力,以使它通过有效协调国家生产力或其他方式促进和维持充足的一般生产,并确保菲律宾产品的稳定市场。在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本节和下节规定的公司的任何目标和宗旨的情况下,特此明确声明并规定国家开发公司可以从事商业、工业和其他企业可能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有必要或有贡献,或对公共利益很重要;在菲律宾群岛或其他地方获得、持有、抵押和转让个人和不动产;发行债券和其他义务,以支付其购买或获得的财产,或为其业务中或与其业务相关的任何其他目标;将其可能取得的任何股份、股票、债券或其他义务或任何财产抵押或质押,以担保其发行或招致的任何债券或其他义务;订立任何种类及种类的合约;购买、持有、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或任何其他公司、合伙企业或合伙企业的股本或任何债券、证券或其他债务证据其他国家,作为上述股票的所有者,行使所有所有权,包括投票权;在开展业务,或为了实现或促进本法案授权的任何目标,执行合伙企业或自然人根据现行法律授权执行或可能执行的任何和所有行为以后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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