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9 年 3 月 4 日第 2814 号法案 ] 创建国家石油公司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特此成立一家公司,称为国家石油公司,其主要办公室应为在马尼拉市,自本法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十年。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上述公司应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只要不与本法的规定相抵触,并应具有该法所述的一般权力和其他必要的权力,以使它为开发石油矿床而打井,并开采所述矿床并出售其产出。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该公司的资本为五十万比索,分为五千股,每股面值一百比索,不得发行低于面值的股票,也不得以现金发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总督代表菲律宾群岛政府认购不少于上述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其余部分可提供给省市政府或公众不低于董事会不时确定的价格。认购时应支付全部认购股票价值的百分之十,余额按董事会规定的时间支付。菲律宾群岛政府拥有的所有此类股票的投票权应完全授予由总督和立法机关两院主席组成的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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