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国家煤炭公司的法案。[第 2705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7年03月10日
[ 1917 年 3 月 10 日第 2705 号法案 ] 创建国家煤炭公司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兹成立公司,称为国家煤炭公司,其主要办公室应为在马尼拉市,自本法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十年。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上述公司在不与本法规定相抵触的范围内,应受公司法规定的约束,并应具有该法所述的一般权力和其他必要的权力,以使它起诉在菲律宾群岛开发煤炭矿床以及开采、提取、运输和销售该矿床中所含煤炭的业务。证券交易委员会。 3. 该公司的资本为三百万比索,分成三万股,每股面值一百比索,不得发行低于面值的股票,也不得以现金发行。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总督代表菲律宾群岛政府认购上述股本的百分之五十一,其余部分向公众发售。认购股份价值的百分之十应在认购时支付,余额应在董事会规定的时间支付。菲律宾群岛政府拥有的所有此类股票的投票权应完全授予由总督、参议院议长和众议院议长组成的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五、公司董事会由五名成员组成。...
创建国家煤炭公司的法案。[第 2705 号法案]pdf预览版
创建国家煤炭公司的法案。[第 2705 号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