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0 年 5 月 7 日第 518 号联邦法案 ] 设立国家椰子公司的法案 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 公司以“国家椰子公司”的样式和名称创建, “自本法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自该日起存续三十年。公司应在马尼拉市设有主要办事处。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国家椰子公司应具有以下目标: 建立、保持、维护和运营或帮助建立、保持、维护和运营干燥厂、干椰子肉干燥机或椰子中心,以调整椰子产业独立于美国贸易优惠的地位,并为更好地处理椰干产品和适当利用椰子副产品提供便利,前提是'不得向椰干生产商或加工商支付直接或间接补贴、椰子油或相关产品;为菲律宾椰子种植者和椰干生产者提供善意的生产贷款。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执行上述目的。在前款中,国家椰子公司有权: 在椰子作物或产品安全的情况下,向菲律宾椰干生产者提供善意的生产贷款;购买、出售、转让、建立或运营、出租或租赁印刷机、仓库、建筑物以及任何其他必要且适当的设备和材料以实现其目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国家椰子公司在与本法规定相一致的范围内,适用公司法的规定,除本法规定的权力外,还享有该公司法所述的一般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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