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菲律宾政府在截至 12 月 31 日、1917 年和其他目的的财政年度的杂项开支拨款法案。[第 267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6年12月29日
[第 2672 号法案,1916 年 12 月 29 日] 一项为菲律宾政府在截至 12 月 31 日、1917 年的财政年度和其他目的的杂项开支拨款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合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特此从菲律宾的任何资金中拨出以下款项或可能分别需要的数额。除非另有说明,否则未另行拨款的岛国财政部,以补偿菲律宾政府在截至 12 月 31 日、1917 年的财政年度的服务。 (请参阅《公共法律菲律宾立法卷》第 12 页第 26 页至第 134 页中的第 2672 号法案表)SEC。 2. 特此设立一个紧急委员会,由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主席、独立审计员、总检察长或代理他的人组成。取而代之的是财政部长,后者担任主席。每当负责任何建筑或维修工作的政府官员或政府任何局或办公室主任提出申请,证明有关工作、局或办公室的需要需要支出超过立法机关为此目的拨款的款项,紧急事务委员会应调查该申请中列出的事实,确定申请人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支出超过该金额的款项根据本法授权,听取所提供的证据,并向参议院议长和众议院议长提交报告及其建议总督,未特别拨出的额外资金的支出,其数额可能被认为是为此目的所必需的的工作,局或有关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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