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 1622 号法案第 14 条的法案。[第 186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8年06月16日
[ 1908 年 6 月 16 日第 1862 号法案 ] 修订第 1627 号法案第 14 条的法案。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 第 1 节第 1627 号法案第 14 节特此修订如下:“第 14 节。管辖权。——对不动产的强制进入和拘留诉讼应在其标的物可能位于的市镇提起。如果在两个或多个市镇中发现财产,可在其中任何一个市镇提起诉讼,由原告选择. “所有其他由治安法官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开始——” (a) 在双方通过书面协议指定的地点,只要治安法官因其性质或所涉及的金额;“(b) 如果有书面合同”,在没有 (a) 小节所述协议的情况下,在合同执行地出现的合同执行地;“(c) 当没有书面合同或解放军书面合同的执行证书没有出现在其中,然后出现在被告居住的市镇或可能会被传票送达。 “治安法官的领土管辖权,除依职权法官和现行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外,应与他所在的市辖区相同,其法院的民事诉讼不得在其边界之外进行。上述市政当局,除非在(他以下案件中,并且只有当该地区的初审法官,并且在他缺席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应证明,在他看来,为了司法利益,该程序应在该地区的管辖范围之外进行。上述治安法庭:“(1) 交付超出治安法官管辖范围的动产的命令应得到遵守时;”(2) 不动产或人身财产的扣押时治安法院法官管辖范围之外的财产;“(3) 诉讼针对居住在不同市镇的两名或两名以上被告时;”(4) 行使司法管辖权时根据本节 (a) 和 (a) 小节的规定:然而,该执行可以按照本法第十五节的规定发布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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