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617 号法案,1907 年 3 月 20 日] 一项规定建立和维护收费公路和桥梁的法案。根据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任何省的省级委员会在决定有必要对本省内的任何道路或高速公路进行适当维护时,可指定任何此类道路或高速公路,或任何道路或高速公路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桥梁,由省级资金维护或打算全部建造和维护,作为收费公路或收费桥,并且可以修复,并且不时时间可能会发生变化,使用时应支付的通行费费率应合理且不得高于在通行费费率期间产生适当建造、维护或改进所需的收入所必需的生效。固定费率须经总督批准:但不得向步行通过此类道路或桥梁的人员收取通行费:并进一步规定,合众国的军官、士兵和文职雇员陆军、海军和海军陆战队根据本法免缴通行费或费用。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省议会可以在指定的任何此类道路或部分道路或桥梁上设置闸门并雇用必要的人员收取通行费,所收取的通行费构成维修和维护该收费公路的专项资金。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任何人使用收费公路或桥梁,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未缴纳规定的通行费,均属违法,违反本条规定的,将处以罚款不超过 50 比索,逾期不付款的,每比索线和未支付的费用将被监禁 1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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