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40 年 6 月 7 日第 559 号联邦法案 ] 经修订的第 103 号联邦法案修订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秒。 1. 经第 254 号《共同财富法》修订的第 103 号联邦法案第一节进一步修改如下: “第 1 节。管辖权 - 法官。劳资关系以下称为法院,对整个菲律宾拥有管辖权,以审议、调查、决定和解决在雇主和雇员或劳工之间产生和/或影响雇主和雇员或劳工以及房东和佃农或农场工人,并根据本法的规定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法院还对根据第 461 号联邦法案的规定提交的案件具有管辖权。 “法院由一名主审法官和四名副法官组成,由菲律宾总统在国民议会任命委员会同意下任命。法院法官应具有宪法规定的相同资格最高法院成员,并应在行为良好的情况下任职,直至年满七十岁,或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每当出现“高级法官”或“法官”和“法官”经修订的第 103 号联邦法案,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它们应分别表示“首席法官”和“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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