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9 年 6 月 8 日第 457 号联邦法案 ] 对第 3597 号法案第 1 节的进一步修正的法案,经修正。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第 3597 号法案的第 1 节,经修正,进一步修正如下:“第 1 节。国民政府的建设以及该地块上的其他公共建筑,在伯纳姆市马尼拉市改善计划中被划为政府中心,或菲律宾总统在该市黎刹纪念碑方圆三十公里范围内选定的地点,包括收购私有土地和建筑物;改建和改善菲律宾总统在马尼拉市和碧瑶市的官邸;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收购所需的建筑工地和私有建筑物马尼拉市和碧瑶市的政府用途;马尼拉市和碧瑶市的新公共建筑的建设;以及现有的改建、扩建和改善马尼拉和碧瑶市的国民政府大楼,包括海关办公大楼的竣工,不得超过一百万二十万比索。”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39 年 6 月 8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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