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4 条的法案或第 120 号联邦法案。[第 495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9年09月30日
[ 1939 年 9 月 30 日第 495 号联邦法案 ] 修订第 4 条或第 120 条联邦法案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秒。 1. 第 120 号联邦法案第四条修改如下: “第 4 条。董事会认为公司有必要承担债务或发行债券以实现其目的时公司已成立,应以决议的形式宣布并说明拟产生债务的目的和债券的条件。为使该决议有效,应以赞成票通过至少三名董事会成员,并在财政部长的推荐下由菲律宾总统批准。 “债券应在以下条件下发行菲律宾马尼拉或美国财政部在哥伦比亚特区华盛顿的登记处; (b) 它们不得在 30 年后以低于应付的价格出售。发行日期,但可在发行之日起十年后按董事会的意愿赎回; (d) 他们应在财政部长发布之前确定的年度竞赛中承担利息; (e) 利息可以按季度、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次,由财政部长在债券发行前确定; (f) 本金和利息均应由财政部长酌情以菲律宾货币或等值的美国合法货币支付。如果债券在菲律宾出售,则在马尼拉;如果在美国出售,则在美国财政部。...
修订第 4 条的法案或第 120 号联邦法案。[第 495 号联邦法案]pdf预览版
修订第 4 条的法案或第 120 号联邦法案。[第 495 号联邦法案]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