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6 年 11 月 21 日第 212 号联邦法案 ] 进一步修订第 3500 号法案第 1 节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3500 号法案的第 1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第 1 节。特此拨出 500 万比索菲律宾国库中未另行拨出的任何资金,构成循环基金,用于在菲律宾的国道或省级公路上建造永久性桥梁,该资金应在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的监督下支出。所述桥梁应被宣布为不超过 20 年的收费桥。所有使用此类桥梁的交通的通行费应按照由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担任主席、财政部长和内政部长作为成员:但是,不得向行人或骑自行车、carabaos、奶牛的人收取通行费,马、任何畜力车辆、政府汽车以及国家和省级官员因公出差的车辆:此外,此类通行费的二分之一应从机动车辆和交通工具中收取,或由其承包邮政局在实际和主要从事邮件运送时。”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36 年 11 月 21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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