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邦第 481 号法案,1939 年 6 月 18 日 ] 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294 号的法案,称为机械工程法。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第 294 号联邦法案的第 25、27、37 和 44 节修改如下:“SEC . 25. 不经考试注册为机械设备工程师 - 任何人在本法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向委员会提交机械设备工程师注册申请时,无需考试或足以令委员会满意的证据,表明在本法批准之日,他具有以下任何资格: “(a) 在机械工程工作中具有十年或以上的积极实践,表明申请人有能力负责机械工程、工程或设备的建造、安装、安装、改造、运营和管理,并具有本节规定的前三项资格本法第 5 条:或“(b) 实际使用本法批准的定期组织的机械厂、项目或超过 200 马力容量的工厂,并提供令人满意的监督服务,没有任何严重事故,经证明由他的雇主:但是,他的注册仅对他实际受雇的工程、工厂或项目或类似的工程、工厂或项目有效; “(c) 高级机械工程师公务员考试或机械工程师考试委员会根据菲律宾立法机关第 2985 号法案颁发的机械工程师执照 1920-一个,经修正,在机械工程工作中具有四年或以上的积极实践,证明申请人有能力负责建造、安装、安装、改造、运营和管理机械工程、项目或工厂,并提供与机械设备、机械或工艺的制造、销售、供应或分销有关的工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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