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6 年 8 月 31 日第 24 号联邦法案 ] 修订联邦法案第 11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节。第 11 号联邦法案的第 1 节特此修订如下: “第 1 节。迄今为止授予代表持有的股票的控制委员会或委员会的所有权力菲律宾政府根据第 2,612 号法案,经第 2,747 号法案修订,并经第 2,938 号法案进一步修订,在下文中命名的商业公司,创建菲律宾国家银行:通过第 2705 号法案,创建国家煤炭公司;通过第 2814 号法案,创建国家石油公司;通过第 2849 号法案,创建国家开发公司;通过第 2855 号法案,创建国家水泥公司;通过第 2000 号法案八百六十二,创建国铁公司;并根据涉及菲律宾群岛马尼拉铁路公司的第 2752 号法案,特此授予菲律宾总统或他不时指定的人。”SEC . 2. 本法经批准后生效 1936年8月31日批准 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E-LibCMS)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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