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8 年 6 月 9 日第 317 号联邦法 ] 修改第 211 号联邦法第 1 条的法案 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条。第 211 号联邦法第 1 条特此修订为: “第 1 节。任何公司、协会、个人或个人从事任何公共工作的所有劳工均应获得 1 比索的最低日工资,但马尼拉市的最低日工资应为为 1 比索 25 分:条件是,劳动小时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每天 8 小时或每周 48 小时:此外,任何加班工作的报酬应与正常工资或薪金,并至少增加百分之二十。在省市公共工程的情况下,如果省或市的财政状况需要,省或市可以支付较低的工资。证券交易委员会。二、依照第一届国会第三次常会批准的法案建设的道路,不适用本法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38 年 6 月 9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修订第 211 号联邦法案第一节的法案[第 317 号联邦法案]pdf预览版修订第 211 号联邦法案第一节的法案[第 317 号联邦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