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6 年 11 月 20 日第 209 号联邦法案 ] 修订联邦法案第 51 条第 7 和 34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特此将第 51 号联邦法案第 7 节和第 34 节修改为:“第 7 节。任命和补偿。——市长应为“市长应由总统任命,并征得国民议会任命委员会的同意,并应总统的意愿任职。 “他每年应领取六千比索的薪水。经内政部长批准,市长除薪金外,还可领取每年两千比索的不可兑换津贴。”SEC,34。官员和雇员的任免——补偿——总统应征得国民议会任命委员会同意,任命市法院法官和辅助法官、市工程师、市财务主管、市评估员、市检察官、警察局长和不时任命的市其他部门负责人,他可以随意罢免任何上述任命官员,但市法院的法官和辅助法官除外, 只能依法除名。 “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市长应任命法律未另行规定任命的所有其他城市官员和雇员。市长可以暂停和罢免任何未经总统任命的任命城市官员或雇员,并且可以向总统建议暂停或罢免他任命的任何市政官员或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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