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39 号联邦法案第 7 和 34 条的法案。[第 208 号联邦法案]
[ 1936 年 11 月 20 日第 208 号联邦法案 ] 修订联邦法案第 39 条第 7 和 34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特此将第 39 号联邦法案第 7 节和第 34 节修改为:“第 7 节。任命和补偿。——市长应为“市长应由总统任命,并征得国民议会任命委员会的同意,并应总统的意愿任职。 “他每年应领取六千比索的薪水。经内政部长批准,市长除薪金外,还可领取每年两千比索的不可兑换津贴。” “SEC. 34. 官员和雇员的任免——补偿——总统应征得国民议会任命委员会的同意,任命市法院的法官和辅助法官、城市工程师,市财务主管、市评估员、市检察官、警察局长和可能不时设立的其他市部门负责人,他可以随意罢免任何上述任命官员,但法官和市法院的辅助法官,只有依法可以免职。“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市长应任命法律没有另行规定任命的所有其他城市官员和雇员。市长可以暂停和罢免任何非由总统任命的任命城市官员或雇员,并可建议总统暂停或罢免由他任命的任何城市官员或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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