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规定[总统令第 No. 2031]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6年02月04日
[ 总统令编号。 2031, February 04, 1986 ] 进一步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规的某些规定鉴于,目前归类为普通物品的某些物品应被视为销售税的基本物品;鉴于,在现有税收抵免制度下,实现原材料和制成品对制成品的税率基本相同的效果;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第 1 节,第 162 节 (c) 段经修订的《国内税收法》特此进一步修订为:“(c) 进口物品。——进口物品时,应按本法第 163、164 和 165 (A) 条规定的百分比缴纳税款进口商在此类物品从海关放行之前,根据海关在确定关税和关税(包括关税和其他费用)时使用的总价值,在原销售、易货、交换或进口商自行转让该等进口物品的,应按其出售、易货、交换或转让的物品的货币总价值征收、评估和征收销售税。推进impo rter 应从原始销售应缴纳的销售税中扣除。此处要求缴纳的税款不适用于进口商自己用于制造或准备根据本法典第四章征收消费税的物品:但是,如果国家经济和发展局证明当地原材料的数量、质量和价格足以满足征收消费税的制造商的需要,进口此类原材料应按本条例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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