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1994 年,1985 年 11 月 5 日] 进一步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的某些规定。鉴于,当前的经济危机相当于严重的紧急情况,影响国家的稳定,需要立即采取行动;鉴于,迫切需要简化和重组《国家国内税收法》的某些规定;鉴于,本法令的颁布是为应对和克服紧急情况而颁布的国家经济复苏计划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部分。 1. 《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5 节特此修改为:“SEC. 5. 表格、收据、证明和器具。 [a] 提供和分发给适当的官员。 – 除其他事项外,专员的职责是规定、提供并向适当的官员分发必要的许可证、国内印花税票、标签、所有其他表格、证书、债券、记录、发票、账簿、收据、用于执行该局管辖范围内的法律的仪器、器具和设备。为此,专员应安排印制内部印花税票、条形印花税票和标签,使其具有足够的安全特征。 “[b] 付款收据。 ——根据本法规定向其支付任何税款的专员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有责任向支付此类款项的人开具收据,注明已支付的金额和具体账户是由哪一笔付款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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