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条件下,扩大对以前未征税的收入和/或财富的税收特赦范围[总统令370]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4年01月09日
[ 总统令编号。 370,1974 年 1 月 9 日 ] 在某些条件下扩大对以前未征税的收入和/或财富的税收特赦范围 鉴于,根据经修正的第 23 号总统令授予的期限,宣布对披露的税收特赦之前在 1971 年和以前年份获得的免税收入和/或财富以及宣布对 1972 年获得的未申报收入和/或财富进行税收特赦的第 157 号总统令已经过期;鉴于,尽管利用第 23 号总统令提供的税收特赦的纳税人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反应,但仍有相当多的纳税人愿意利用上述税收特赦或修改其纳税申报表;鉴于,政府的公开政策是让所有纳税人有机会参与新社会的改革;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修订的第 1 号一般命令,为了扩大对以前未征税的收入和/或财富的税收特赦范围,在某些条件下,特此命令和法令规定: 特此给予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税收特赦,以任何理由未能利用第 23 号总统令和第 157 号总统令;或者,在利用上述总统令时,如果他现在根据本令自愿披露他以前未征税的所有收入和/或财富,例如收入、收据、礼物、遗赠,则未能包括所有需要在其中申报的内容,或以前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应课税的任何其他来源的任何其他收购,在国内或国外实现,通过宽恕所有国内税收,包括因未付款以及所有民事、刑事或行政根据《国家国内税收法》、《经修订的刑法》、《反贪污和腐败行为法》、《经修订的行政法》、《公务员法律法规》、《移民和驱逐出境法律法规》或任何其他适用法律或公告规定的责任,特此宽恕,前提是对此类以前未征税的收入和/或财富征收百分之十五 (15%) 的税对以下条件的影响:此类以前免税的收入和/或财富必须在 1973 年之前获得或实现,但以下情况除外: (1) 纳税人利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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