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第 8(7) 条,第 XV 条,新宪法[总统令 NO. 176]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3年04月16日
[ 总统令号。 176,1973 年 4 月 16 日] 实施新宪法第 15 条第 8 条第 7 款 鉴于新宪法第 XV 条第 8 条第 7 款已明确阐明并定义了国家政策的重新定位应允许在菲律宾运营的所有教育机构的所有权,除某些特定例外,以及控制和管理;鉴于,相同的宪法规定同样规定了可以允许在每个教育机构就读的外国学生的百分比,并具体规定了可以在该国经营的外国学校的类型;鉴于,目前全国大约有 154 所外国学校在运作,截至 1972 年至 1973 年第二学期,总入学人数为 68,505 名,鉴于已阐明的明确任务,这些学校的继续存在已变得站不住脚。在新宪法第 XV 条第 8 条第 7 款中,强制要求将上述学校立即纳入菲律宾教育体系;鉴于,必须立即执行上述宪法规定,以实现国家教育体系的预期变革和改革;因此,我,斐迪南·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所有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第 1081 号公告, 1972 年 9 月 21 日和 1972 年 9 月 22 日第 1 号一般命令,经修正,特此命令和法令: 所有权。 — 所有教育机构,除了已经建立或可能由宗教团体、传教委员会和慈善组织建立的教育机构外,应由菲律宾公民或至少百分之六十(60 %) 的资本归这些公民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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