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7322 / 66 OG No. 12, 2793(1970 年 3 月 23 日) 5954,1969 年 6 月 21 日] 一项法案,授予 FRANCISCO N. CERVANTES 建立国内和国际通信广播电台的特许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的规定和第 3846 号法案的规定,题为“规定条例的法案”菲律宾群岛的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 146 号联邦法案,称为《公共服务法》及其修正案,以及其他适用法律,以下授予弗朗西斯科·N·塞万提斯、他的继任者或受让人,以下称为受让人,权利和在菲律宾建造、安装、建立和运营的特权,如弗朗西斯科 N. 塞万提斯可以选择和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可以批准的无线电台,用于在外国无线电台上接收和传输信息以及国内公共固定点对点和公共基地、航空和陆地移动站,包括沿海海上业务,以及相应的中继站,用于接收和传输有关无线电报和/或无线电电话、无线电报、无线电照片、传真的无线消息,来自或向外国和菲律宾境内的音乐、图片、广告和此类其他类型的排放物,以及在海上的船只和空中的飞机,无论这些船只和飞机是否在菲律宾境内或境外。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在战争、叛乱、公共危险、灾难、灾难或扰乱治安或秩序时,菲律宾总统保留接管和经营上述电台或授权临时使用和经营这些电台的特别权利由政府任何部门在该等车站须如此营运期间使用该等车站而无须向该承授人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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