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11227 S. No. 216 / 65 OG No. 18, 4480(1969 年 5 月 5 日)[ REPUBLIC ACT NO. 5203,1968 年 6 月 15 日] 修改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IX 条某些部分的法案,(关于征收石油税的民事补救措施)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部分1. 《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318 条特此修改为:“SEC. 318. 扣押个人财产。——扣押救济应按如下方式进行: 在欠款人未能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涉及的金额不超过五千比索,则按要求向税务局局长支付相同的税款或拖欠收入;如果涉及的金额超过五千比索但不超过二十比索,则由地区税务局局长支付1000 比索;如果涉及的金额超过 20000 比索,国税局局长应在收到要求后不早于三个月或不迟于六个月内扣押和扣押d、该人的任何货物、动产或财物以及个人财产,包括股票和其他有价证券、债务、信贷、银行账户以及对财产的权益和权利,其数量足以缴纳税款,或费用,连同任何因拖欠而增加的费用,以及扣押费用和随后的销售费用。 “任何扣押的报告应在收到逮捕令后十天内由扣押官员提交给税务区官员、税务区域主任和国税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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