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04 / 47 OG No. 6, 2831(1951 年 6 月)[ REPUBLIC ACT NO. 622,1951 年 6 月 5 日] 一项创建土壤保护局、定义其权力、职责和职能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制定: 第 1 节。为执行本法案的规定,特此设立一个局,称为土壤保护局,并受农业和自然资源部的执行控制和监督。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水土保持局设一名负责人,称为水土保持主任,由总统在国会任命委员会同意后任命,并获得七倍的报酬。每年一千两百比索。上述局中应有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任命的执行本法目的可能需要的技术人员和其他雇员:但是,前提是土壤司的现有人员应保留农业和自然资源部的调查和保护。在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的一般监督和控制下,水土保持主任拥有一般授予局长的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政府所有与土壤工作有关的部门、部门、实地活动和机构特此移交给土壤保护局,法律或行政命令赋予的与土壤有关的权力、职能和职责特此授予局长土壤保护法。经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批准,水土保持主任应将其人员组织到确保最大效率的部门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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